序号 |
所属地 |
企业名称 |
问题和隐患 |
违反法律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 |
立案日期 |
结案日期 |
1 |
岭东区 |
兴隆县遵兴共赢服务队 |
该企业1名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未在有效期内,从事特种作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叁仟元 |
2024年1月16日 |
2024年1月31日 |